(2016)京0115民初14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猛与新县安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猛,新县安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14972号原告:张猛,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新县安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县产业聚集区康畈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曹积强,职务不详。原告张猛起诉被告新县安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成桂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纪 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