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传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1执恢33号被执行人:吴传兵,住曲阜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曲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 涛审 判 员 孔昭义人民陪审员 陈令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增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