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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传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1执恢33号被执行人:吴传兵,住曲阜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曲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 涛审 判 员  孔昭义人民陪审员  陈令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增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