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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5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图加特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博罗县福田镇工业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图加特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博罗县福田镇工业实业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56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图加特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平社区龙平西路鹏利泰工业园F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77436R。法定代表人:张辉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罗县福田镇工业实业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福田镇荔枝墩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1961229653。法定代表人:林冠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传林,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图加特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罗县福田镇工业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6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图加特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图加特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图加特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绍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