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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忠禹与济南市章丘区高官寨镇石杨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禹,济南市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596号原告:李忠禹,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3号''style=''cousor:pointer''>山东省济南市。被告:济南市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振亮,村主任。原告李忠禹与济南市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杨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李忠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石杨村委会向李忠禹支付承包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石杨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李忠禹系石杨村村民。2017年,因G308线(原S321线)以南的土地征用,高官寨镇政府与石杨村委会签订了《关于征用G308线(原S321线)以南的土地的协议》,约定地上物补偿标准为包干价格每亩4万元人民币。李忠禹承包石杨村的土地5.3亩在该补偿范围内,每亩价格4万元,计21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该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归李忠禹所有。李忠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石杨村委会住所地济南市''style=''cousor:pointer''>系济南市,属于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因此,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