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邰秀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敏英,邰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377号自诉人付敏英,女,198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邰秀,女,194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2017年7月24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以被告人邰秀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兰考县公安局移送,兰考县公安局认为被告人邰秀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未予立案。自诉人付敏英以被告人邰秀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自诉人付敏英诉被告人邰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以(2017)豫0225民初268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人邰秀履行承担付英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义务,调��生效后,被告人邰秀未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向自诉人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6月30日自诉人向兰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裁定限被告人当即履行给付赔偿义务,被告人拒不履行。自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7年7月27日以被告人已履行完毕法院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邰秀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付敏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付敏英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峰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