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4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远彬与胡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远彬,胡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4040号原告:胡远彬,男,汉族,1968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宜宾市翠屏区徐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胡权,男,汉族,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军,四川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惠敏,四川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远彬与被告胡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原告胡远彬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远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胡远彬负担。审判员 杨茂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承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