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2民初4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爱侠与李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爱侠,李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974号原告:胡爱侠,女,1963年8月2日生,汉族,主蒙城县,被告:李超,男,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主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东,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爱侠与被告李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胡爱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爱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胡爱侠负担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雯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