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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华振,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刑初218号自诉人蒋华振,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人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港区新港大道北段西侧1层。法定代表人:贠得欣。自诉人蒋华振以被告人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蒋华振以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蒋华振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蒋华振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孟 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段晶晶书 记 员  郑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