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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州某某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州某某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民初2057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某某区。被告徐州某某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徐州某某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按照原告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徐州市某某区某某路105号”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原告邮寄预交公告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应于2017年7月25日之前预交公告费,并向本院提供交费凭证。此后,该邮件于2017年7月22日被签收,但原告逾期未提供交纳公告费用的凭证。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董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杨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