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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6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红梅与被告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成都武侯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梅,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成都武侯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159号原告:王红梅,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驷马镇新驷街**号。被告: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成都武侯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1栋15层1501、1502号。负责人:王杨,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秋文,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红梅与被告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成都武侯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红梅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梅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811元,减半收取计905.5元,由原告王红梅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田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