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6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红梅与被告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成都武侯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梅,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成都武侯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159号原告:王红梅,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驷马镇新驷街**号。被告: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成都武侯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1栋15层1501、1502号。负责人:王杨,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秋文,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红梅与被告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成都武侯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红梅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梅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811元,减半收取计905.5元,由原告王红梅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田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