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谢大发与郑晚良、丁崇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大发,郑晚良,丁崇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3民初528号原告:谢大发,男,1972年4月1日,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砖匠,住崇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书生,天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晚良,男,1972年1月17日,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明亮,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崇芳,男,1973年6月28日,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原告谢大发与被告郑晚良、丁崇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大发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晚良、丁崇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大发撤回对被告郑晚良、丁崇芳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谢大发负担。审判长 戴继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剑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