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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4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朋锜与李小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锜,李小秋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4204号原告:李朋锜,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李小秋,女。原告李朋锜与被告李小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朋锜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朋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朋锜撤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计128元,由原告李朋锜负担。审判员  马菡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建宏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