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泾县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汪旺生、高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琼。委托代理人:陈谦。被执行人:汪旺生。被执行人:高宝明。安徽泾县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汪旺生、高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高宝明在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45792.31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高宝明在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45792.3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巢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