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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7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福林与应福宝、李华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福林,应福宝,李华斐,应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756号原告:朱福林,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应福宝,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李华斐,女,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应迪,男,199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朱福林与被告应福宝、李华斐、应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福林负担。审 判 员 应万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仁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