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2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树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22刑初6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被告人李树生,男,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黄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4月14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黄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黄平县公安局于2017年7月27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平县看守所。黄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树生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六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树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黄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树生酒后驾驶贵H×××××小型面包车至东谷线17KM+200M(小地名:谷陇镇太平洞路��)处,被交通警察查获,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为194.61mg/100ml。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树生的供述与辩解;3、毒物检验鉴定书:被告人李树生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报告及告知书;4、现场查获图示照片:现场查获图示及指认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树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树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树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树生酒后驾驶贵H×××××小型面包车至东谷线17KM+200M(小地名:谷陇镇太平洞路段)处,被交通警察查获,经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为194.6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申请书,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黄平县重安镇塘都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的送达回执,被告人李树生的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及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物品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现场查获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李树生抽取血样照片,鉴定聘请书,(黔东南)公(司法)鉴(毒物)字[2017]J218号鉴定文书,司法鉴定资质复印件,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被告人李树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树生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国家的刑律,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被告人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可对被告人李树生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根据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决定对被告人适用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格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树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兴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