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3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某林诉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654号原告李某林,男。被告高某,女。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林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林负担。审判员 高翎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