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执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利群投资有限公司与曾德文龙春芳曾玲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利群投资有限公司,曾德文,龙春芳,曾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执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利群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孙国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辉。被执行人:曾德文,男,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黄桥镇。被执行人:龙春芳,女,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黄桥镇。被执行人:曾玲,女,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黄桥镇。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利群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德文、龙春芳、曾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曾德文、龙春芳、曾玲的住所地及财产均在湖南省洞口县,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于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2016)深仲裁字第2462号裁决由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袁超英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胡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秋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