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高志刚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93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高志刚出生日期1984年8月15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大学本科职业山东鲁冠兽药有限公司经理身份证号码住址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6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900号指控事实2016年8月27日22时42分许,被告人高志刚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青岛市黄岛区富春江路与江山路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发现被告人高志刚有饮酒嫌疑。经对被告人高志刚抽取血样检测,被告人高志刚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3.6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高志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志刚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高志刚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志刚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高志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执行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旭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梦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