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王小兵与王百福、史毛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兵,王百福,史毛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3241号原告王小兵,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被告王百福,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被告史毛妞,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系被告王百福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兵诉被告王百福、史毛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兵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百福、史毛妞的款项320000元(二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以及二被告在温县温泉街道办事处工茂街居民委员会分得的村民待遇补偿款)。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百福、史毛妞的款项320000元(二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以及二被告在温县温泉街道办事处工茂街居民委员会分得的村民待遇补偿款),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国平审判员 朱菊梅审判员 王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钰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