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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5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殷志全与李锦梅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志全,李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5执193号申请执行人:殷志全,男,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执行人:李锦梅,女,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申请执行人殷志全与被执行人李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新2325民初19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4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0400元(不含逾期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新2325民初19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未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亚森·如则审判员 陈   实审判员 杨 磊 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冶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