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刑申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孙为民犯诈骗罪刑事再审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川刑申78号原审被告人孙为民犯诈骗罪一案,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以(2015)长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认定孙为民犯诈骗罪,判处孙为民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退赔被害人万某经济损失32.97万元。孙为民不服,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川15刑终3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孙为民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孙为民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