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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成都龙泉驿区富安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建英、成都营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钟兴苗、刘兴勇、杨征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龙泉驿区富安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建英,成都营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钟兴苗,刘兴勇,杨征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73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龙泉驿区富安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南京路9、11、13号。被执行人张建英。被执行人成都营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1-1幢9层912号。被执行人钟兴苗。被执行人刘兴勇。被执行人杨征夌。申请执行人成都龙泉驿区富安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英、成都营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钟兴苗、刘兴勇、杨征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龙泉驿区富安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建英、成都营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钟兴苗、刘兴勇、杨征夌给付本金4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738元、公告费600元。本案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建英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商铺进行评估,评估总价7410900元;第一次拍卖以5928072元为起拍价,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二次拍卖以534万元为起拍价,但也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最终申请执行人成都龙泉驿区富安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将上述商铺作价534万元交付其抵偿债务。抵偿后,(2015)龙泉民初字第2186号案执行到位本金300万元、利息1860499.99元、案件受理费46738元、公告费600元、评估费39850元,共计4947687.99元,全部执行完毕,(2015)龙泉民初字第2185号案执行到位402304.01元。经查,被执行人张建英、成都营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钟兴苗、刘兴勇、杨征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成都龙泉驿区富安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成都龙泉驿区富安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次申请执行本金4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738元、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张建英、成都营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钟兴苗、刘兴勇、杨征夌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龙泉驿区富安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金3597695.99元、案件受理费46738.00元、公告费6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章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