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佳与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2830号原告:王佳,女,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育苗路2号。代表人:刘殿良,该单位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若津,天津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与被告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佳于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佳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佳承担。代理审判员 耿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李学存书 记 员 马彤彤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