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甘卓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卓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60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卓东(曾用名甘冠东),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卓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俊昇出庭支持公诉,甘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日晚9时许,被告人甘卓东窜至中山市西区富华天桥北侧公交车站处,伺机靠近在等车的被害人陈某(2000年1月3日出生),并将衣服搭在手上做遮挡,伸手盗窃陈某放在外套右侧口袋的1部白色三星G7106手机(价值人民币20元),后将盗得手机藏匿在该公交车站约20米远的树下,并坐在附近花坛处,随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甘卓东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破案后,缴回的赃物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甘卓东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甘卓东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甘卓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甘卓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妙柱卜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