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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市郑东新区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贾彦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市郑东新区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贾彦红,河南丰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250号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4号17层1707号。法定代表人胡宏昌,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桂鑫,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权限:特别授权。申请人贾彦红,男,汉族,1971年3月3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侯素音,女,汉族,1984年7月1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人河南丰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天宏焦化东门东100米处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104037583742090。法定代表人霍虎,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素音,女,汉族,1984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户5。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贾彦红、河南丰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关于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贾彦红、河南丰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已经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诉如下调解协议:经申请人双方确认,贾彦红自愿偿还郑州市郑东新区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共计5542000元,于2017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偿清。如申请人贾彦红2017年7月31日前未一次性偿清,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以起诉本息554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申请人河南丰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申请人贾彦红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申请人贾彦红逾期未还款,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本调解协议债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申请人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