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席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席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刑初331号自诉人贺某某,男,1977年1月3日出生,住某某市某某区。被告人席某某,女,1978年2月1日出生,住某某市某某区,系自诉人之妻。自诉人贺某某诉被告人席某某犯重婚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案缺乏罪证,本院已依法向自诉人释明,但自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证据。本院认为:自诉人贺某某控诉被告人席某某犯重婚罪,但未依法提交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贺某某之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姚化鹏审 判 员 田 力人民陪审员 樊宝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