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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5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小平与张孔雀、张勤善、张随善、张水雀、张水善、XX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平,张孔雀,张勤善,张随善,张水雀,张水善,XX善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742号原告张小平,男,1964年5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张孔雀,女,1947年3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张勤善,男,1949年11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张随善,男,1952年9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张水雀,女,1954年7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张水善,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XX善,男,1961年7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平与被告张孔雀、张勤善、张随善、张水雀、张水善、XX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小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张小平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小平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