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泉州市永春伟全电子有限公司、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永春伟全电子有限公司,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永春伟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留安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581121176M。法定代表人:陈梦妮,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舫阳西路86-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79805586XD。法定代表人:黄天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永春伟全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永春伟全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20182.29元及利息、执行费3202元、诉讼费2301.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廖金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许清 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