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简麟惠、广州市亿能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简麟惠,广州市亿能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邱文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简麟惠,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亿能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徐金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杨红,广东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平,广东德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邱文强,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简麟惠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5民初3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简麟惠上诉称,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是广州致友体育有限公司的员工,其采购器材和配件是作为公司员工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本案的适格被告是广州致友体育有限公司而非上诉人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广州致友体育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且依据原告诉状可知,本案合同履行地也在白云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邱文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故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幼吟审判员 彭 湛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文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