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作保与万正理、万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作保,万正理,万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2361号申请执行人李作保,男,汉族,1973年2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万正理,男,汉族,1961年5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万治,男,汉族,1990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李作保与万正理、万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