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志明与杨虎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明,杨虎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834号申请执行人:黄志明,男,1978年11月13日生,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杨虎虎,男,1966年8月13日生,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502民初7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黄虎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虎虎在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407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