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6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姚峰与郭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峰,郭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2161号原告:姚峰,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号院*号楼*单元301。被告:郭小刚,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徐沟镇北关村甲东后街*号。原告姚峰与被告郭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小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因原告姚峰自愿撤回对被告郭小刚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峰撤回对被告郭小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7元减半收取778.5元,由原告姚峰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玉文人民陪审员  田 莉人民陪审员  郝燕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