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404关红侠、王生永拐卖妇女、儿童罪庄文缘、阚方方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红侠,王生永,庄文缘,阚方方,阚新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刑初40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红侠,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被告人王生永,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庄文缘,女,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阚方方,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阚新房,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未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红侠、王生永犯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庄文缘、阚方方阚新房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守华、被告人关红侠、王生永、庄文缘、阚方方、阚新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庄文缘到东海县石梁河镇兴庄岭村被告人关红侠家中,经与被告人关红侠商议后,被告人关红侠同意将未出世的婴儿出卖。被告人关红侠并将情况告知丈夫被告人王生永。2016年7月25日上午,被告人关红侠、王生永在东海县青湖卫生院经被告人庄文缘介绍以42000元的价格将刚出生的男婴(现名徐志凯)卖于被告人阚方方抚养。被告人阚新房在明知被告人阚方方收买男婴的情况下,出面为被告人关红侠办理住院手续和男婴出生手续,并提供收买资金。事后被告人关红侠、王生永将犯罪所得主要用于购买电动汽车、手机等个人消费品及出借、人情支出等。案发后,被告人关红侠、王生永出借的人民币5000元已被东海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关红侠、王生永、庄文缘、阚方方、阚新房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关红侠、王生永、庄文缘、阚方方、阚新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新生儿疾病采血登记表、分娩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被拐卖儿童照片,连云港市公安局连公物鉴(法物)字[2017]220549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被告人关红侠、王生永购买电动车收据,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被告人关红侠、王生永、庄文缘、阚方方、阚新房照片及户籍信息,东海县公安局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证人邰某、王某、徐某1、李某、陶某、孙某、徐某2证言,被告人关红侠、王生永、庄文缘、阚方方、阚新房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关红侠、王生永、庄文缘、阚方方、阚新房无实质性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关红侠、王生永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庄文缘、阚新房帮助亲友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被告人阚方方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生永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红侠、王生永犯拐卖儿童罪及被告人庄文缘、阚方方、阚新房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关红侠、王生永、庄文缘、阚方方、阚新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生永是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关红侠、王生永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综合本案,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关红侠、庄文缘、阚方方、阚新房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生永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王生永、庄文缘、阚方方、阚新房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红侠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7月2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生永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庄文缘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阚方方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阚新房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追缴被告人关红侠、王生永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二千元,上缴国库(已收缴五千元,余款三万七千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大娟审 判 员 李长江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书豪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