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民终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永辉与李德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辉,李德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民终8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辉,男,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本溪市明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娥,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俭,男,汉族,1947年12月4日出生,现住本溪市溪湖区。上诉人李永辉因与被上诉人李德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2017)辽0505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永辉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永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永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上诉人李永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广宇审判员 许 晶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路峰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