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霍洞宝、霍洪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洞宝,霍洪印,王纪英,霍洞艳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3刑初6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洞宝,男,1985年8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强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武强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武强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强县看守所。被告人霍洪印,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强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武强县。因涉嫌犯窝藏罪、包庇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逮捕。2017年3月20日被武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武强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7月19日由武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强县看守所。被告人王纪英,女,1965年3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强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武强县。因涉嫌犯窝藏罪、包庇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逮捕。2017年3月21日被武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武强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7月19日由武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被告人霍洞艳,女,1986年1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强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武强县。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被武强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洞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霍洪印、王纪英、霍洞艳犯窝藏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勇、孙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洞宝、霍洪印、王纪英、霍洞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霍洞宝明知放在其家中的化肥、农药和油墨等物品系霍某1(另案处理)等人盗窃所得仍予以藏匿。2010年6月份左右一天晚上,霍洞宝在武强县某村村南帮助霍某1等人将盗窃的化肥运到自己家中进行藏匿。经武强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财物总价值53326元。被告人霍洪印、王纪英、霍洞艳明知霍洞宝被武强县公安局上网追逃仍多次为其提供住所、生活用品和财物,帮助其逃匿。另查明,被告人霍洞艳于2016年12月6日经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霍洞宝。上述事实,被告人霍洞宝、霍洪印、王纪英、霍洞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霍洞宝、霍洪印、王纪英、霍洞艳的供述,被害人齐某、陈某的陈述,证人霍某2的证言,书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武强县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及证明、武强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洞宝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霍洪印、王纪英、霍洞艳明知霍洞宝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洞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霍洪印、王纪英、霍洞艳犯窝藏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霍洞艳在接受公安机关传唤时,向侦查机关提供霍洞宝藏匿地点,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霍洞宝、霍洪印、王纪英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此,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以及各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各被告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请求,依法对被告人霍洞宝、霍洪印、王纪英、霍洞艳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霍洞艳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霍洞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霍洪印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减去先行羁押的三个月零十四天)至2017年10月4日止。】三、被告人王纪英犯窝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减去先行羁押的三个月零十四天)至2017年8月4日止。】四、被告人霍洞艳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扣押在案的施可丰复合肥12袋、美农磷酸二铵化肥8袋、那威高复合肥2袋、金大地化肥1.5袋、叮虫眯农药105桶、德丰牌油墨24桶,由扣押机关武强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东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