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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刘用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刘用梅,桂林景恒机器有限公司,刘小斌,刘春景,周华,桂林景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诗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36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汉族,住所地桂林市。被执行人:刘用梅,女,1979-5-20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桂林景恒机器有限公司,民族汉族,住所地广西;刘金招,女,1972-6-12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刘小斌,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刘春景,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周华,女,1980年6月28日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桂林景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族汉族,住所地广西灵川县。被执行人:张诗仕,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与桂林景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桂林景恒机器有限公司、张诗仕、刘金招、刘春景、周华、刘小斌、刘用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桂林景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桂林景恒机器有限公司、张诗仕、刘金招、刘春景、周华、刘小斌、刘用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桂林景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桂林景恒机器有限公司、张诗仕、刘金招、刘春景、周华、刘小斌、刘用梅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如期按和解协议履行,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6)桂0305民初7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新华审判员  程维光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