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何肖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肖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656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肖亚,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滑县人,住滑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肖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祖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肖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何肖亚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汽车沿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滑县道口镇解放南路南海花园路段,撞倒解放南路西侧隔离护栏,又冲上人行道,碰撞到停放在人行道上的豫E×××××号红色小型汽车和路边绿化植被,造成隔离护栏、车辆和绿化植被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何肖亚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8mg/100ml。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血醇检验报告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何肖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何肖亚赔偿豫E×××××号红色小型汽车车主武某5945元,武某对何肖亚表示谅解;赔偿隔离护栏损失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肖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何肖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证人郭某、何某、武某、王某的证言;3、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抽血照片;4、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血醇检验报告单;5、被告人何肖亚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何肖亚机动车驾驶证、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单、协议、赔偿协议等书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肖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交通法规明确规定,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此项规定是为了维护交通安全而设立,触犯此项���定就要受到惩罚。被告人何肖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此项规定,且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达348毫克,超过定罪标准80毫克的四倍多。很多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是由醉酒驾驶所引起,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不仅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为了惩戒、教育和保护驾驶者本人。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肖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