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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满洲里天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马贺、高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洲里天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马贺,高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040号原告:满洲里天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姜成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发,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胜,该公司职工。被告:马贺,男,1980年4月6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高宇,女,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满洲里天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马贺、高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满洲里天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洲里天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无法确认被告马贺的送达地址,且无法找到被告马贺,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洲里天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2元,减半收取计1881元,由原告满洲里天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