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李振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李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财保4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菜市街1号。负责人:李林原,行长。被申请人:李振英,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振英银行存款675647.2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为申请人提供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振英银行存款675647.2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金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