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孟某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刑初44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某,男,汉族,1992年7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专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2017年5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7)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伙同王某某、任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将欠王某某借款的被害人么某某骗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南极国际2号楼0810室王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向被害人么某某索要欠款,因为么某某没有钱,被告人孟某某等人对被害人么某某拳打脚踢,并以套塑料袋等方式侮辱逼迫被害人么某某还钱,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后被害人么某某家属报警,公安人员于次日11时许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一路龙江银行将被害人么某某解救。孟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人王某某、刘某某、苏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同案王某某、任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及同案的刑事判决书、伤情诊断书、和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缓刑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何静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