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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抚松县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春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43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吉0621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春光给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0元及保全费4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2,000.00元,直至额满为止,用以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院(2017)吉0621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7)吉0621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本案予��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