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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51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陈某,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如皋市白蒲镇文著居五组。2017年6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释放。2017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朋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文雪公诉机关指控情况2017年3月3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苏E×××××号轿车由荣乌高速莱州入口驶入高速公路,沿荣乌高速行驶至新河收费站出口时,被正在巡逻的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潍莱高速公路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案发时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