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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2017)辽0323民初318号张凤娟诉被告高洪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娟,高洪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323民初318号 原告:张凤娟,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 被告:高洪林,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娟诉被告高洪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娟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凤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凤娟负担。免收。 审 判 长  张若翼 审 判 员  梁 纪 代理审判员  吴 迪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佳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