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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慧玲与商丘市汇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玲,商丘市汇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628号原告:李慧玲,女,汉族,1970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汇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东府前花园高层B栋3层东西户。法定代表人:杨彩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玲与被告商丘市汇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李慧玲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詹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