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民终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与郑某、辛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郑某,辛某,甘肃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民终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负责人:陆登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甘肃省清水县人,住甘肃省清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某,甘肃省秦安县人,住甘肃省秦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爱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支公司职工,住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209号5-1室。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某、辛某、甘肃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秦安县人民法院(2017)甘0522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48.21元,减半收取计1874.1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斌审 判 员 包新萍审 判 员 王梅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 艳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