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关淑梅与周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淑梅,周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1民初154号原告:关淑梅,女,1967年5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同江市。被告:周玉芬,男,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原告关淑梅与被告周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多次前往关淑梅提供的周玉芬住所,均没有找到周玉芬,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电话联系,显示空号;要求关淑梅配合查找周玉芬,其称下乡务农没有时间;要求补充相应材料,也没有提供;要求公告送达,关淑梅也一直未到法院办理。在长达几个月的时间诉讼程序没有推进,以��普通程序审限届至。本院认为,关淑梅提供的被告周玉芬住所无法直接送达,又没有公告送达,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关淑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关淑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学审 判 员 胡 丹人民陪审员 吕凤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