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夏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夏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396号原告李某,男,199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李明霞,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李某之父。委托代理人郭磊,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女,199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夏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邵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盛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