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济南荣东和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荣东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1民催1号申请人:济南荣东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官庄镇张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李现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卿,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济南荣东和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八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济南荣东和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400051/29893658,票面金额1000000元,出票人为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桓台顺和祥商贸有限公司、付款人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6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荣东和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济南荣东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王少贵审判员 宋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