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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耿相如与刘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相如,刘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266号申请执行人耿相如,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学军,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耿相如与被执行人刘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刘学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耿相如借款610000元;二、被告刘学军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耿相如借款利息(自2015年12月23日起,以6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耿相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2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来希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