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郭龙与林平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龙,林平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3077号原告:郭龙,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振,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平华,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郭龙诉被告林平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郭龙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龙以其自身原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计726元,由郭龙负担。审判员 林我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俊怡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